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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2篇)

时间:2024-09-19 09:00:03

篇一: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21?

  【字

  号】鄂政发〔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发〔202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21日

  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全省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引导更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纾解融资难融资贵突出问题,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拓宽融资渠道,纾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开展首贷拓展专项行动,着力提高无贷户融资覆盖面。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联要定期梳理全省尚未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单,组织金融机构结合名单摸排融资需求,加大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无贷户的融资支持力度。大型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要将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各金融机构要确保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高于2020年,力争2021-2023年,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线上+线下”首贷中心,整合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税款清缴、不动产登记、融资担保、银行贷款等涉企政务及金融服务,一站式服务企业首次融资。(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提升无抵押信用贷款比重,降低中小微企业获贷门槛。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深入挖掘整合金融机构内部中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提高客户信用识别能力,积极拓展“信易贷”“银税互动”等融资模式应用范围,持续提升信用贷款额度。稳步拓宽知识产权、畜禽活体等动产抵押范围,合理提高抵押资产估值折算比例,探索建立抵押担保轮候登记制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资产获信效能。全国性金融机构要依托金融科技手段,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信贷、支付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市场定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贷业务流程,丰富线上金融产品。(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

  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三)实施信用培植工程,重点解决反映融资困难企业诉求。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平台,按照联合会商、分类办理、银行主办、一企一策的工作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向金融部门推荐有潜力、有市场的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名单,组织金融机构一对一开展对接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给予授信支持,对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主办金融机构提出的信用培植辅导事项,逐项开展政策辅导,通过分批辅导、滚动推进,切实帮助反映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或通过信用培植达到融资条件。(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四)创设“楚天贷款码”,畅通银企线上对接通道。运用以二维码为标识的“楚天贷款码”,对接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线上扫码进行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惠企政策和银行产品服务一站式查询,为银企融资搭建线上对接“绿色通道”,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知晓度和融资便利度。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营业网点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布设“楚天贷款码”,提高扫码用码率。各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的融资需求,满足授信条件的要积极运用“301”等模式及时放款,提高授信效率;对于需要进一步线下对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并按照企业授信真实情况定期形成“授信清单”“培植清单”和“关注清单”。(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五)建立“四张清单”服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受理回告、尽职免责“四张清单”服务

  机制,通过向社会公示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清单、小微企业贷款授信准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清单,切实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企业发送受理回告清单,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间和申请材料数量要比上年压缩10%以上,凡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可查询的资料,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尽职免责清单向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公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调动一线人员积极性。(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六)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围绕全省10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和16条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持续推行“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担任金融链长,促进金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实现链上企业批量授信。经信、农业农村等产业主管部门要筛选形成重点产业链企业名单,定期推介给金融链长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对接。推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与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连接,推广“政采贷”等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产业链重点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签发供应链票据,支持金融机构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七)完善助企纾困融资安排,助力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

  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积极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模式。商务部门、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通过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手段,以“政府+银行+信保”方式,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楚贸贷”业务,更好破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融资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协调金融机构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予以延期或续贷,帮助其恢复经营。要推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基于科技企业轻资产、重技术的特点设立“专精特新”专属产品;要大力引进和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各类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金融业态,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并围绕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在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同时,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对相关行业企业抽贷、断贷。(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八)引导金融资源下沉,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要加大重点金融机构和重点县域共建示范区建设力度,扩大“整村授信”覆盖面,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农户和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推广“农合联+政府性担保+银行”的枝江融资模式,运用农村网格化建设成果,围绕各地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持续完善乡村振兴专业化工作机制,从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实现县域贷款

  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目标。金融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明确涉农贷款投放增长目标,督促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不低于50%,2021年全省县域贷款余额存贷比较上年提升1-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推动降低融资成本,纾解企业融资贵问题

  (九)推动金融机构合理定价,促进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稳定负债成本。全国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政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成本,综合考虑客户贡献、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加强与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改造信贷业务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促进贷款利率下降。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2021年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上年水平。(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执行收费减免要求,加大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最大程度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减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一)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压缩短期高息民间借贷市场空间。各金融机构

  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随借随还、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提升企业用款便利度,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二)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少企业融资附加成本。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中介的清理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评估费、公证费、验资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降低中介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突出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牵头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引导提高企业信用水平,降低企业融资风险溢价。积极运用各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和信用水平。要建立“红黑”名单,持续加大对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涉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清理行动,努力提高胜诉案件的金额执结率和积案执结率水平。(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合力作用

  (十四)持续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再贷款资金撬动作用,2021年全省再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260亿元,利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5.5%,财政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奖补,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进一步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综合运用政策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积极性。强化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将不少于80亿元的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力争每年累计办理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100亿元,纾解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提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

  (十五)认真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按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对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定期开展监管评价。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监管容忍度标准,督促和激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切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质效水平,推动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比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六)规范推进企业金融方舱建设。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等政策工具,持续救助受困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利息减免、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息、信贷产品创新等方式,对入舱企业采取全方位、规范化诊治;有条件的市州加快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应用,提高入舱企业的诊治效率;严控企业入舱范围及标准,将相对有限的行政、金融资源集中到暂时受困、经过诊治后能快速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方舱”服务的精准度及效率。(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七)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推广“再担园区贷”“科创贷”“新农直通贷”等产品和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做大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力争2021年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突破300亿元,2022-2023年新型政

  银担业务同比增幅超过20%。对于市县本级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依法合规新设1家,实现新型政银担合作全覆盖。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力度,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确保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涉小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并落实“四补”机制,各金融机构切实落实20%的分险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八)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和运用。依托全省政务云和包括环境信用数据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按照“标准统一、省市共建、互联互通、安全高效”标准,建立覆盖全省的普惠金融平台,强化涉企政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积极运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和“楚天贷款码”,年底前基本实现省级、市州数据互联融通,增强企业信用“画像”和融资对接能力,运用“信息流”打造“资金流”。各地要充分发挥本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为银企线上对接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支撑。(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十九)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财政资金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超过LPR-150BP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分险补偿资金池。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应急资金,降低纾困贷款贴息申请门槛,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政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金融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传导至基层经营机构。

  (二十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定期开展交流商讨,研究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政策高效协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掌握情况及时形成融资难贵企业名单,对接各项举措牵头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并跟踪了解解决情况,避免“一报了之”,对于重大问题及时提交省金融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十二)切实改进作风。开展“百万市场主体银企对接三年行动”,建立金融机构定期走访服务机制,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专门服务方式,及时回应解答企业融资相关业务咨询。对走访和咨询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及时反馈至各归口管理部门跟踪协调解决,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信用管理能力、达到基本融资条件。

  (二十三)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地方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金融生态环境评估等,作为地区经济发展考核,以及选择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重要参考。建立金融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重点举措落实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等开展多维度综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到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综合评价、监管评级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通过绩效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做强主业,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对于措施落实不力、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和机构定期通报并约谈。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多部门协同,通过网站、报纸、宣传册、新闻发布会,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相关措施的宣传和解读,总结并推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相关优惠政策、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的知晓度和使用度。

篇二: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

  号】青政办〔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稳定器”,在加快产业“四地”建设、促进经济增长、保障群众就业、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

  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号)精神,推动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功能,鼓励市州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继续发挥好省级工业、农牧、科技、商贸、服务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省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为全省产业“四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以及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全面落实惠企税费政策。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做好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红利落地。着力推动将“企业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用足。(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西宁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负责)

  (三)有力推动税费精准服务。充分利用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持续开展线上线下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咨询“一站式”“点对点”“面对面”精准服务。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同时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依托大数据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二、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四)灵活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落实工作。充分发挥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作用,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引导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采取阶段性持股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对省内面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业务开展量、收取担保费率等情况给予适度奖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优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鼓励省内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度。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搭建线上服务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体系和银行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使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创新业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等要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个性化增值服务产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等增信服务。(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

  省税务局负责)

  (六)引导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抓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创业板新三板深化改革、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等机遇,加大政策宣传和企业的上市挂牌孵化培育力度,增强企业上市挂牌信心,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通过引进私募股权基金、保险资金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引导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专精特新”专板作用,指导完善分层管理和培育机制,制定支持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奖励政策,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场挂牌交易。(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三、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七)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加强生产要素调度调节,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支持中小企业稳岗扩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扩就业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社会补贴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省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和鼓励各市州、各行业、各部门搭建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结合实际需求,帮助中小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全面畅通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途径,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明确其享有与我省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科技创新支持

  (十)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研发成果中试熟化等方面的支持。加强双创载体建设,提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支持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改善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和引导享受科技税收政策的企业将减税降费红利投向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完善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双向补贴政策,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认定力度,推进科技惠企政策落实。引导龙头企业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人才、数据等创新资源,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聚焦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攻克一批亟待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对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给予资金补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负责)

  (十二)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建立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培育库,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持续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培育新增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梯度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技术、人才、市场优势的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功能,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的多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聚焦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信息咨询和知识产权等服务领域,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骨干公共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化服务机构培育激励机制,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加强与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协同联动,增强服务供给力量和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税务代理、财务管理等公益性服务,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鼓励有能力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专家,以个人名义或组成专家志愿服务团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

  厅、省工商联负责)

  (十五)探索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购服务方式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引导省内各服务机构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举办好“创客中国”青海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完善赛前发掘、赛中对接、赛后跟踪的服务机制,推动创新项目落地孵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六)开展百人助百企活动。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贴近企业、了解企业的优势,由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结合工作实际,为每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后备培育企业配备一名懂政策、懂经济、懂市场的服务协调员,一企一策,精准培育。2022年底前,完成对全部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后备培育企业的实地走访,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1项困难。(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六、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十七)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着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在中小企业落地应用,支持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业务“上云”。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数字化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八)开展新技术应用服务。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技术在企业转型升级、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领域应用,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鼓励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七、提升企业管理能力

  (十九)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实施企业管理提升行动,完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引导中小企业管理创新,促进提质增效。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通过质量认证手段,解决小微企业质量管理匮乏、质量水平不稳定、管理成本较高等痛点问题,助推高质量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提升人才队伍素质。探索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人才培训体系,实施“领军企业家五年培育计划”“民营企业骨干人才培育工程”,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建立学校和企业“双元”技术人才培养机制,组织实施一线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培养更多的工匠型技术工人。持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广泛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金秋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不断加强与中小企业的人才供需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八、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一)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各省(区、市)合作交流等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依托西宁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商,推动传统企业“触网上线”,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着力培育省级外贸转型示范基地、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国际物流平台企业等外贸发展平台,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贸易规模。(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负责)

  (二十二)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就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大中小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壁垒,助力中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九、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二十三)推动节能低碳发展。坚持绿色集约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循环化改造,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解决方案,助力挖掘节能潜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优化环评服务和执法机制。简化中小企业项目环评管理程序,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缩小项目环评范围,为项目尽快实施提供保障。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常态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明确正面清单类别和纳入条件,确定监管执法方式、指导帮扶频次、免除检查条件、减免处罚情形以及清单纳入时限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及时扩展清单类别范围,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生产和发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六)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要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各自工作职能,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每半年将工作进展和成效报送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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