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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何意义(4篇)

时间:2024-09-03 16:50:05

篇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何意义

  

  八年级下册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动员全国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应坚持好、巩固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平台,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责任重大、作用重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篇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何意义篇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何意义

  

  重

  庆

  科

  技

  学

  院

  题目:

  本科生思想政治论文

  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院系名称

  工商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

  工商管理

  (行政管理方向)

  学生证号

  200511063086姓

  名

  熊廷超

  指导老师

  卢艳

  2007年

  月

  16日

  目

  录

  摘要········································································································································12关键词·····································································································································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3(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3(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2月通过并公布了选举法··············································································································································3(三)五十年代中期,宪法实施后的头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按期集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3(四)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之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连续10年没有再召开会议················································································································································4(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痛定思痛,深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摘要】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在我国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自由国度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但是,综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运行这么多年的状况,我国的民主理念与较为落后的民主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早在建国之初,众多党派人士和民主人士就针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做出激烈的大讨论,有的人主张采用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这在现行体制下是行不通的,不能达到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目的;还有的人不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认真地和探讨,就一味地强调人大制度是最完美的制度而进行僵化地坚持,这同样不能达到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目的。长期以来,我国在所有重大会议和重要中,都毫不例外地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真正的在于,我们反复强调“坚持”的多,而实实在在进行“完善”的少,或者说,所谓“完善”还一直只停留在口号上,尚未落实到行动中去。这就使得几十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造成了先进的民主理念与落后的民主实践的巨大矛盾。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需要我们自觉地把改革的目标于民主的目标统一起来,把改革的措施与民主的途径协调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的建设顺利发展。”综上所述,故我个人认为,要做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必须从以下几点出发:

  1.

  执政党与人大关系的法制化;2.

  人大选举的直接化和透明化;3.

  人大任职的专职化;4.

  人大职权健全化

  【关键词】

  人民代表的制度;民主政治;民主理念;民主实践:体制创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革命烽火之中,是人民自己创立起来的政治制度。经过六十二年的发展,它逐渐在我国的民主社会里生根、发芽。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之后于我国的经济步伐。故而,完善和改革势在必行。

  一、发展历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追溯到1928年。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

  的斗争》中就讲到了江西苏区的代表会议。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三三制”的参议会,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召开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型。

  (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由于当时军事行动尚未完全结束,土地制度的改革没有完成,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因而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实行民主选举并在此基础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样的条件下,在建国初期采取了过渡措施,即:在中央,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后来,条件趋于成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2月通过并公布了选举法。6月以后,我国的民主普选便在全国基层展开了。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并各自产生了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隆重开幕。这次会议制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根据宪法,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那个时候算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整整50年的路程了。50年的路程很不平凡。虽然有过挫折,但总的看来,是向前发展的。特别是从上世纪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三)

  五十年代中期,宪法实施后的头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按期集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运作基本上也是正常的。但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受到影响。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全国乡的建制随之撤销,乡人民代表大会亦因而消失。所以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农村基层发生了改变。

  (四)至于全国人大在1964年举行了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之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连续10年没有再召开会议。1975年1月,召开了四届人大,接着又间断3年,至1978年全国人大才恢复运行。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虽然在宪法上存在,但实际上陷于瘫痪状态。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则在宪法上也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在“文革”中产生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实际上,当时地方的一切权力统统归革委会行使。

  (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痛定思痛,深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于是团结一心,致力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健全。

  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这个决议规定:1)

  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铲除了“文化大革命”的遗留物。2)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各该级地方人大经常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这就改变了以前地方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状况。3)

  县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从而改

  变了以前直接选举只限于产生基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

  (二)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通过修宪决议的同时,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79年选举法同完善人大制度紧密相关,其主要内容有:1)将原来人大代表选举中采用的等额选举改为实行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选举制。2)作出了国内的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明确规定。

  (三)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同时通过了新的组织法。宪法和组织法有许多规定使人大制度进一步完善。其主要内容为:1)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以加强常委会的地位。这表现在,赋予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按以前的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常委会及其它任何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在其它方面扩大常委会职权的表现,例如: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前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再如: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以前不享有此项职权),又如: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以前明确规定仅限于个别人选),等等。2)

  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作了同样限制),从而废除了实际上存在过的领导职务终身制。3)

  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

  族代表。4)

  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5)

  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6)

  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委员会。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都使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得到新的发展。

  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又制定了人民代表法。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

  (四)

  根据1995年修

  改后的选举法,省级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原先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一律改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以缩小城乡的政治差别,进一步体现权利的平等原则。

  (五)

  我国的乡(含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从来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的常务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会议的召集由上一次人大会议的主席团负责。1995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及副主席1至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行使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及群众建议和意见、召集本级人大的会议等职能。主席、副主席亦是人大会议主席团的成员。

  (六)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2004年3月,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5条,在原条文“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

  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

  “特别行政区”。据此,宪法确认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显示全国人大的代表性更为广泛更为完善了。同时,十届人大还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30条,把原来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来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来越巩固。可以深信,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二、完善方案

  经过我国多年的民主实践,现在对人大制度进行创新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是因为:(一)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大跨越;(二)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制的改革目标,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大跨越;(三)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对外开放的战略,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实现了从自我封闭半封闭向世界全方位开放的大跨越;(四)我们党和国家经过建国五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全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为提高,民主法制意识显着增强,实现了由贫困落后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跨越,等等。这些都为我们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实现人大制度创新,是当前发展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要打好坚实的民主攻坚战,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⒈

  执政党与人大关系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

  斗争中形成的,不容任何怀疑和动摇。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长期以来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认识,学术界对此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也未研究出一个成熟的理论。从执政党与人大之间的实际运作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方面,在宪法和上,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这就是说,执政的共产党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对此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国家政治体制上,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人大要接受党的领导。

  上面看似逻辑矛盾的两个方面,几十年来似乎难倒了我们的理论工作者,以致至今还没有公认的处理二者关系的理论成果,这是我们的理论落后于实践的地方所在。由于深受苏联以党治国的严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高度集中等现象十分严重,几近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在传统的执政党与人大关系认识上,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党直接领导人大,包揽国家事务,使人大事实上成为党组织的附属物和具体执行机关,这就使人大丧失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地位。

  如何正确处理好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不因此而“卡壳”,这是对当代中国人政治智慧和创新勇气的最大考验。其实,对于执政党与人大关系这一所谓的“敏感”问题,只要认真思考,勇于创新,就完全可以找到解决的新路。首先,弄清楚政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政党是近代以来出现的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而结成的政治组织。国家几乎都是政党政治,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任何政党都是以取得政权、参与政权或维护政权为主要政治目标,但政党包括执政党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党的十二大就明确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这就充分说明,任何政党,包括执政的共产党,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不具备行

  政权力,它不能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号施令,因而也就不能对人大进行直接的指挥和发号施令。其次,弄清楚以党治国的由来及其弊端。传统的党的领导体制是以党治国,以党治国就是将执政党凌驾于国家政权机关之上,以党的名义居高临下地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号施令。我国以党治国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文化因素,概括地说,一是苏联模式的影响,二是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三是革命斗争特殊环境的影响,四是国民党的影响。孙中山就是主张以党治国的,苏联可以说是以党治国的“始作俑者”。以党治国的直接后果,就是树立了党权至上,强化了党权本位,使党的组织和职能全面权力化、行政化,相应地使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和权威大大弱化和边缘化。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等都明确表示过反对以党治国。现行的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实质上带有很大的以党治国的痕迹。再次,弄清楚我们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十分悠久的国家,长期以来,我们忽视法制建设,突出个人的权威,强调政策治国,人治思想和作风泛滥。以党治国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治方式,人治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灾难是空前的。所以党的十五大明确宣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要法治,摒弃人治,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

  弄清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断,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不能直接对人大发号施令,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必须进行相应地变革。在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上,我们可以认定,执政党从属于国家,而不是国家从属于执政党,因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完全可以约束执政党的行为,这就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理论依据。当执政党与人大关系在宪法法律层面和政治体制层面上出现一种特殊的矛盾时,我们不可能通过修改宪法来确认“执政党是最高权力机关”,我们只能在政治体制层面上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所以1980年8月邓小平就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

  话,正式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同志这一重要思想,正式界定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渐走向制度化。”2这就是说,政治体制层面界定的党领导人大要服从宪法规定的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就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

  执政党怎样转变领导方式呢,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实行“政权内领导范式”。3所谓政权内领导范式,就是执政党的领导方式由传统的党治制向现代法治制转变,由执政党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的领导向执政党置身于国家政权之内的领导转变。政权内领导方式与传统的党政合一有本质的区别,党政合一的主要弊端在于以党代政,党直接包揽一切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并以党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政权内领导就是执政党置身于国家政权之内,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的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以国家政权的合法身份行使权力,实行法治化的领导。

  共产党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是最大限度地支持和组织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根据政权内领导范式,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就必须由执政党凌驾于人大之上对人大直接发号施令,转变为执政党置身于人大之内,通过法定程序,使执政党在人大内取得优势名额和地位,经过人大这一合法机关,达到体现执政党意志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实现执政党与人大关系的法治化。各民主党派也应当纳入到人大的序列之中,在人大这个合法的最高权力舞台上与执政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⒉人大选举直接化

  人大制度的民主性就是因为人大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当今世界各国议会议员的选举,都是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秘密选举的民主原则。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列宁就认为无产阶级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级的地方在于人民的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无产阶级国家必须实行的真正的民主原则。

  直接选举早已成为世界各国议会选举的普遍原则,可我国全国人大选举却一直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它不能全面、正确表达民意,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违背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我们经常说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笔者认为坚持了直接选举的原则就是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现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还局限在县乡(镇)两级,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这与当今世界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很不协调,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很不协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很不协调。但为什么我国不实行直接选举呢,究其原因,恐怕不是别的,而是我们脑子中的种种错误认识。如果不清除这些错误认识,直接选举在我国就可能永远不能实现,主义民主也就成了一句欺人的谎言。

  错误认识之一:文化落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差,不能实行直接选举。这是阻碍中国民主进程的最大障碍,这种观点事实上是一点儿也站不住脚的。第一,现在世界各国议会几乎都实行直接选举,难道我们中国是全世界经济文化最落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最差的国家?第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在一、二百年前就实行了直接选举,难道今天的中国还不如一、二百年前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三,我们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就始终不渝地为人民争民主争自由,难道新中国的经济文化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还不如解放前的旧中国?第四,建国初

  期我们说中国经济文化落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差,经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主意识难道说还是原地踏步踏地留在建国初期的低水平上?第五,这是我们每个人都会承认的,那就是我国的经济文化要比城市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要比市民的民主意识差,但为什么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处在我国落后的农村县、乡镇两级却实现了直接选举,而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发达的城市还不能实行直接选举吗?

  错误认识之二: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难以实行直接选举。这也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是一个存在的现象,恐怕到下个世纪,我国还有这么多人口,还有这么辽阔的幅员,难道我国就永远不能实行直接选举了吗?在人口众多方面,我们可以看看印度,印度人口不比我国少多少,但他们的议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在幅员辽阔方面,我们可以看看苏联、美国、加拿大,苏联比我国幅员更辽阔,可苏联早在1936年就实行了最高苏维埃的直接选举;美国、加拿大与我国幅员差不多,可他们早在一、二百年前就实行了议会直接选举。当然人口多、幅员辽阔肯定会给选举带来一定的困难,但这可以通过改进选举技术来解决,譬如“采用划小选区的办法,就可以做到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不会比现在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难度大多少。”

  至于一些人认为直接选举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东西,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无知了。也许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进行直接选举,而西方国家却普遍地实行直接选举,这就使一些人误认为直接选举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了。直接选举并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要知道,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次论述过无产阶级要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广泛更民主的直接选举。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就实行了直接选举,我国也已经在县、乡镇实行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现在的不是要不要直接选举,而是如何尽快推广直接选举的范围。我们应该

  有一个明确的直接选举时间表,使直接选举逐步从县乡镇级推广到市级、省级,最后推及到全国。

  实行直接选举,还应该相应地实行竞选制。竞选制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公开、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提倡和实行过竞选制,《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列专章规定了竞选制。实践表明,实行竞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民主热情,最大限度地选拔热情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群众欢迎的人才,实行公开的竞选,还可以有效地避免选举中的黑箱操作和暗地交易,竞选人也可以光明正大地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愿望。实行竞选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确保直接选举卓越有成效的必备手段和有效方法。

  ⒊人大任职专职化

  人大任职是否专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大工作效率、素质水平、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世界各国议会议员都是专职的,而我国人大代表却是兼职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有其严重的弊端:一是不能监督。我国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在短短十几天的会期内,要完成人大对“一府两院”复杂工作的审议和监督,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只能走走过场,草草了事。二是不敢监督。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下级官员或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监督上级政府的工作,虽然宪法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言论免责权”,可每位代表都清楚,散会后自己马上就回到原工作单位,成为政府直接管理的对象,谁还敢大胆“监督”呢,所以他们在人大会议期间大都只能对政府工作表示称赞和肯定,最后“一致通过”,根本起不到“唱对台戏”的监督作用。三是无力监督。国外的议会议员通过民主竞选产生的,当选的议员大都是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组织上推荐的劳动

  模范或在某一领域里的先进工作者,他们虽然有一技之长,但大都不懂得政治、,甚至有不少人大代表连人大制度都不清楚,只不过跟着去开开会、听听报告,这不得不使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偏低,缺乏应有的议政能力和监督能力。

  我国人大代表之所以实行这种兼职制,主要是深受苏联模式的,而对苏联模式的照搬又根本源于我们对“议行合一”的教条理解和机械运用。“议行合一”最早是由法国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巴黎公社进行了短暂的“议行合一”尝试,公社社员既是人民代表,同时又是政府官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巴黎公社时说过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所说的“议行合一”就是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负责执行法律,代表机关的成员同时又是执行部门的领导者。但马克思只是说这是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就是说,巴黎公社在政治建设时是这么做的,是搞“议行合一”的,马克思并不是说以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一定要采取这种“议行合一”的原则。十月革命后的列宁却坚持了“议行合一”的原则,苏联1918年和1924年宪法就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的,到1936年苏联制定新的宪法时已经开始把立法和行政职能明显分开。但在人民的思想观念中,却一直认为“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组织原则。事实上,我国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设置上,从来就不是“议行合一”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但我国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上,却明显地带有“议行合一”的痕迹,即有不少人大代表同时兼任政府官员。几十年来,无论在上还是实践上,“议行合一”已经不是我国人大制度的组织原则,因此,明显带有“议行合一”痕迹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应该是我们进行人大制度建设所要改革的重要。

  几百年来的国外议会实践充分证明,议员专职制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借鉴。我们不仅要认真总结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实践

  弊端,也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文明成果。实践证明,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为了搞好人大代表专职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条具体措施:一是政府官员不得当选人大代表。政府官员不能同时担任议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由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少,这是很不妥当的,它不利于人大制度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辞去在政府担任的职务,这是人大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人大代表专职制的建立,全国各级政府官员应一律不得担任各级人大代表。二是减少代表名额。现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近3000人,是世界议会人数最多的,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也在400-1000人之间,比一些国家议会人数还要多。根据国外经验,议会在500人左右比较合适,超过1000人时开会讨论问题就比较困难。例如美国国会下院议员人数是435人,法国议会下院577人,日本众议院512人,印度下院544人,英国下院650人,意大利众议院630人。我国人大代表名额虽然与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有关,但人大代表人数过多,效率并不是很高,特别是实行人大代表职后人数就更加不需要这么多了,我们认为实行专职制后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应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三是设立与“一府两院”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机构基本上是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口设置的,每个议会常设委员会机构专门审议与之相对应的政府部门的各项议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如美国国会的常设委员会43个,小组委员会100多个。我国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必须成立与“一府两院”相对口的专门机构,这也是社会分工专业化越来越强的客观需要。只有设立相应的人大专门机构才有够集中精力了解、研究和跟踪“一府两院”的工作,从而达到对“一府两院”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目的。四是配备人大代表工作助手。人大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相应地为每个人大代表配备一定数量的助手和工作人员。国外议会议员都配备相应的工作助手,其工作责任心之强、工作效率之高是相当出色的。

  比如美国国会就为议员个人配备了大量的助手,每个议员最多可雇专职助手18人,还可雇用非专职助,美国国会议员只有535人(其中下院435人,上院100人),而工作人员总数却高达4万多人。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后,现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⒋人大职权健全化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15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1项职权。这些职权总括起来可分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职权要比国外议会的职权范围更广,但我国人大的实际工作效率和权威性却不尽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人大在职权的行使上是残缺的。我们认为凡是宪法授于人大行使的职权而人大没有去行使的应视为人大自身的“失职”。当然,这与现行的体制、权力结构、认识状况有很大的关系。但在建设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以法治的眼光重新审视人大制度,审视人大职权的完善和健全行使。从实际情况来看,人大职权行使的残缺是多方面的,笔者仅就一些重要的方面作些。

  一是决定权的行使。决定权是体现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或地方重大事情需要作出规定的应由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权。在实践中,人大也多多少少在行使着这一职权。但存在的一个突出是,全国人大的决定权与执政党的决策权怎样协调一致。传统的做法是,执政党包揽国家事务,直接对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发号施令,执政党的决策权在许多方面取代了人大的决定权。执政党实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领导体制和原则,这就使得政府成为党委的执行机关而不是人大的执行机关,这显然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不是不要执政党的决策权,而是要实行执政党领导方式的转变,既由过去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转变为“党委决

  策,经过人大决定,再由政府执行”,这就由过去的两个环节变成三个环节,这决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法治的重要特征,这也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在完善中进一步坚持了党的领导。

  二是财政权的行使。财政权是指人大享有对国家的财政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监督权。掌握财政权是议会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职权,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就是为了限制国王征税而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当时流行的一句非常有名的口号是“不经议会批准,国王无权征税”。这既是对国王滥用权力的约束,更是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对照我国的情况,我们深深地感到人大对财政权行使的严重缺失,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人大对财政权的行使仅仅体现在一年一度对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的审议上,而这种审议又大多是滞后的和形式性的,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从上说,国家税收的征管必须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人民群众征税,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各级各部门不仅擅自制定每年税收增长目标以示政绩,而且纷纷出台各种收费项目中饱私囊,连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随意下个文件就可以向农民群众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致使“三乱”泛滥,农民苦不堪言。这不能不说我国人大应对此负有很大责任。严峻的现实向我们昭示,我国也应该树立这样的信念:“不经人大批准,政府不能征税。”至于各级各部门乱收费了就更不用说了。

  三是弹劾、罢免权的行使。我国人大对人事权的行使上还普遍地局限在被动的任免范围之内,而弹劾、罢免权的行使几乎没有真正启动过。弹劾是议会对违法、犯罪和严重失职行为的高级官员进行检查追诉的一种制度,这在西方各国议会中是正常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西方的议会实践,弹劾制度主要是针对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国家高级官员,这在我国由选民直接选举高级官员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人大不行使弹劾权可以理解。但人大没有正常行使罢免权就说不过去了,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它选举、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组

  织成员最有效的监督制裁手段就是罢免或撤职。罢免是人大免除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职务的方式。建国以来人大对罢免权的行使严重缺失,在人们的记忆中,人大正常行使罢免权的似乎只有一次,这就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湖南省人大对副省长杨汇泉的罢免。现在官吏腐败比较严重,但人大很少积极主动地行使罢免权,一般情况是先由党委决定对某一腐败官员作出党内纪律处分后再由人大去办理“罢免手续”,这种“马后炮”式的“罢免”与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极不相称,这无疑大大削弱了人大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

  四是宪法监督权的行使。对宪法监督权的行使恐怕是人大所有职权中最薄弱的环节,甚至可以说,人大的宪法监督权几近虚设,这也是我国宪法缺乏神圣权威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自从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人大还没有处理一起“违宪案件”,这并不是说近半个世纪以来我们没有违宪案件发生,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正常行使宪法监督权。实事求是地说,现在各级各部门出台的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政策法规,有不少是严重违宪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大量,也不能完全保证它没有违宪的情况。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迫切需要单独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监督审查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违宪,使我国宪法进入诉讼程序,确保宪法的神圣权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宪法规定,人大一年一度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近些年来出现的引人注目的一种新动向是,人大代表对“两院”的工作报告投了不少的“不信任票”,这说明人民对其工作是“不满意”的,但也仅仅就是“不满意”而已。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议会一旦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提出辞职。同理,一旦我国人大通对“一府两院”的不信任投

  票达到一定比例,“一府两院”的正职应当提出辞职。如果这样,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真正发挥了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实现人大制度创新,还需要国家在其他制度安排上作相应地调整,比如说,我们习惯于重视文件政策而轻视学习宪法法律,再比如说,我们习惯于将年届退休的老同志安排到人大工作,这就使人大领导干部有一种退居“二线”的感觉,使人大远离了权力中心,这与宪法赋予它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等等。

  推进人大制度创新,需要国家从整个制度层面进行通盘考虑,关键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如果我们一方面希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又习惯于运用人治的手段,其结果必然是一场南辕北辙的游戏。

  致谢:

  再次向所有关心,支持和帮助过我的老师,学长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⑴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7日。⑵《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第37页。

  ⑶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第146页。

  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5页。

  ⑸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篇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何意义

  

  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极大。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既包括国家性质方面的制度,也包括政权组织形式方面的制度,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相辅相成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它标志着我国从实质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伟大变革。但是,只有这一方面还不够,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使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我们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夺取了政权、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就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虽然一九五四年宪法写上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一以贯之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甚至一度将它搁置不用。五十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凡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时候,社会民主生活就比较健全,决策就比较符合实际,国家政治生活就比较和谐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就比较顺利。反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旦遭到破坏,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就会发生混乱,人民群众就会陷入灾难。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前,党和国家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因而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政通人和,社会稳定,各项事业进展顺利。这是新中国最好的历史时期之一。但是,1957年以后,没有始终如一地坚持民主法制思想,一些应当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依法办理的重大事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去做,打乱了国家的正常秩序。比如,1958年2月,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计划报告中,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指标,确定1958年钢产量为624.8万吨,比1957年钢产量535万吨增长17%。应当说,这是一个比较实事求是的指标。但在同年6月,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再讨论,即决定1958年钢产量的指标为1070万吨,要比一九五七年“翻一番”。由此发起了大炼钢铁的群众运动,使国民经济的发展比例严重失衡。又如,依照一九五四年宪法的规定,乡、镇一级政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委员会(即人民政府),同样,未经修改宪法,也未经全国人大讨论,只是党内作了一个决定,就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更换了宪法规定的乡镇政权。大跃进的发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是导致三年困难的重要原因。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停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以“革命委员会”更换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打倒一切,全面内战,则更使民主法制荡然无存,国家和人民遭历劫难,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在做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一重大决策的同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战略方针。由此开辟了我们国家充满生机和希望的历史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建设。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从战略高度指导和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重大进展。除国内外有目共睹的立法成就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了全国和地方的一些重大问题,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预决算,还包括三峡工程的兴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依法选举和任命了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监督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并逐步增强实效。五十年的历程证明,只要认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地运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政治稳定,卓有成效地组织全体人民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地实现我们的宏伟目标。

  (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根本保证。

  五十年的历史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是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党的先进性和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决定的,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1979年初,邓小平同志曾说:“在中国,在五四运动以来的六十年中,除了中国共产党,根本不存在另外一个象列宁所说的联系广大劳动群众的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我国过去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大国,近代历史表明,任何其他政党和政治势力,都没有能力真正实现国家的统一,他们设计的任何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没有在全国范围真正实行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使之不断完善,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真正实现了人民民主。

  当前,我们这样一个56个民族、近13亿人口的大国,面对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这样一个伟大、艰巨的系统工程。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领导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建设好自己的国家。西方三权分立制度是同资产阶级多党制联系在一起的。各政党通过竞争角逐,取得议会的多数或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职位,达到掌握国家权力的目的。我国决不能实行西方国家的多党制。那样做势必会取消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统一领导,导致政治纷争不已,国家权力失控,甚至国家的分裂和动荡,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党制度。

  在处理党和政权的关系上,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全国政权掌握在反动统治阶级手里,加上为了适应变化着的革命斗争形势,党的领导更多地是通过政策和直接领导的形式实现的。在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全国性政权以后,党的领导方式应当转变为领导人民掌握政权,既要依靠党的形式,又要依靠政权形式;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律。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们党是注意了这个问题的。除立法外,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包括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商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等决定,都依法定程序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去执行。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加上权力过度集中的体制,党的组织往往包办政权事务,没有很好发挥政权机关的作用。

  国家进入改革和建设的新时期以来,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总结历史经验,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提出并实践了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凡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国家重大问题,都是先由党中央作出决策,然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审议通过,形成法律或者决定。这种通过不是简单地走形式,而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严肃、周密的过程。这个转化意义深远。经过这样一个转化过程,一是更好地集中了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使决策更加完善周到,避免出现重大失误。二是体现着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力,发挥广大人民的主人翁精神,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广大人民的自觉行动。三是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和全体人民的行为准则,可以更好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这是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使党真正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们国家推进现代化建设,经得起各种风险的重要保证。

  (三)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任务。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再由人大产生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过程,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集中过程。人大享有的立法权、重大问题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其中,立法和监督是具有经常性和全局意义的两项权力。

  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广大人民的意愿进行的创制活动,是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给自己立规矩。二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和有关地方人大一直把立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取得了重大、辉煌的成就。现行宪法根据国情,确定了统一的、分层级的立法体制,既发挥了中央与地方两个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适应了行政管理和地方管理的实际需要,又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基本的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则和立法监督工作,作了统一规范。立法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已经建立起来。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比较完整、成熟的具体制度之一。二十多年来,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出包括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门类的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实现了有法可依,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立法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我们应该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根据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抓紧制定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些基本的、急需的、成熟的法律。

  人大的监督,从实质上说,是人民群众对属于自己的、经人民代表大会授予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权力,有控制其运转的权力和能力。人大的监督,包括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

  人大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监督工作基本的、主要的形式,现在,除一年一度的人大会议听取这些机关的全面工作报告外,人大常委会还根据情况,听取某一方面的报告、部门的报告和专题报告,并已形成制度。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实现了规范化和经常化,推动了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应当看到,监督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中的重大课题,也是国际共运遗留下来的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问题。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各个国家机关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规定是明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代替和干预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彭真同志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一不失职、二不越权。对违反法律的事情,人大要管,不管就是失职。对政府的日常工作,人大不要干预,不要越俎代庖。这是重要的指导意见。人民群众对加强人大监督寄予很大希望。但是,要把宪法的规定完全落到实处,仍有较大差距,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过程。人民群众如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既要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又不过分牵制、干预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的有效运作,怎样从具体制度上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由于经验积累不足,现在看得还不是很清楚,需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依据,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积极探索,逐步加以解决。

  人大是人民选出的国家权力机关,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密切人大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呼声,反映人民的意见,代表人民的利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吴邦国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说,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人大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这些话含义很深刻。二十多年来,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如对人大会议的报道,公布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认真处理信访工作中提出的问题,收到的效果都是好的。但是,密切联系群众涉及方面很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实际情况是,人大代表,尤其是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还不够,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除一些基层选出的代表外)则更显不够。这些都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联系群众方式和渠道更加多样化,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历史使命,是党和人民对人大工作的殷切希望。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这个基本国情和各种条件的制约,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并使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要走的路还很长,面临的困难还很多,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半个世纪的经验,特别是近二十五年的经验证明,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关键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人大工作的同志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循着这样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开展工作,人大工作才能准确定位和找准方向,才能在新时期不断开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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